强索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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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犯罪在所有犯罪当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侵财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表现形式也更趋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以一些由民事纠纷引起的,以敲诈勒索案件为代表的侵财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与其近似的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进行认定,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案由。罗某某等人强索他人财物案。第二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介绍了罗某某等人经过共谋,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宋某所要财物的过程。第三部分是案件焦点。该部分明确指出本案的焦点是罗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成立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还是不构成犯罪。第四部分是分歧意见。该部分阐述了围绕着本案例各方所发表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应当定性为抢劫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了社会秩序且情节恶劣,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某等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和威胁,但其程度相对较轻,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第五部分是法理分析。该部分着重以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详细地分析了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特征,指出了三种罪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对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三种不同的意见进行了评述。本案不能定性为抢劫罪,是因为罗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宋某所实施的暴力以及威胁的程度没有达到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从而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程度;本案不能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满足其变态的心理需求,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等行为,暴力程度较低,只是对被害人心理上造成威慑,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主动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第六部分是启示部分。通过简要介绍我国在敲诈勒索犯罪的立法方面的不足,如简单罪状,内容笼统和国外立法经验的探讨,主要介绍了日本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和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对我国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两点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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