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向国际化、一体化方向迈进,跨国投资成为世界经济中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跨国公司己逐渐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外商滥用国际转让定价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合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也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更使我国的税收严重流失。 转让定价本身是一个中性行为,但跨国公司往往为了实现其税收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动机,利用内部控制的优势,不当操纵转让定价,造成国际避税的结果。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薄弱和行政管理的滞后,为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沃土。 本文在阐明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动因、产生国际避税效果的转让定价的方法等问题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美国、德国等主要国家的国内法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利润分割法”等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方法和“预约定价制”等转让定价的事前调整方法规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法律规范;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规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法律规范。本文同时也分析了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认为要遏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而各国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在我们完善转让定价法律制度和制定有效的管理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规范时,是完全可以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