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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经过司法机关宣判后,曾经有过的有罪宣告、有罪判决、不起诉决定书等犯罪记录不再进入该未成年人的人事档案,而是封存于专门的司法机关,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达到法定条件即可消灭。本文通过对比前科制度的概念及不利后果,把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与国外的复权制度互相区分,明确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真正内涵,指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核心在于消除过度的社会排斥;接着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原因及理论基础。这项制度的建立符合后工业社会注重道德、提倡宽容的时代发展需求;从行刑理论中的平等、感化、谦抑思想,社会建构论心理学中的心理角色定位及积极心理等角度进行了理论意义上的深入剖析;最后结合与这项制度相关联的档案与户籍制度、认知与安置帮教计划、罪后表现评估及程序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等配套措施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从申请—评估—审理—监督等具体的程序设计。作为一项探索性司法实践,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推出至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又一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