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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发展至今,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这互联网蓬勃发展经济背景下,必然会产生多种多样的的竞争方式并且会有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杂在其中。对于此类新出现的,与传统竞争行为截然不同具有新特征新特点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非常重要的使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便是目前互联网领域内饱受关注的一种新型竞争行为。就目前来看,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第二章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列举规定,在解决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时普遍是通过将第2条作为一般性条款来适用,从而对其进行规制。这种情况下对该问题的处理中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如该条款能否作为一般条款适用,应当如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进行解析,分析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认定逻辑。之后观察研究域外司法实践做法,总结启示与借鉴意义。接着对国内有关案例的争议焦点与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研究,对其进行评析。最后在此基础之上,分别从规制理念与规制规则两方面提出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规制的完善建议。规制理念方面提出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合理分情况运用技术中立原则抗辩,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保护;规制规则方面提出了包括竞争关系的认定,惯常的商业模式并不当然受到保护,公认商业道德的具体认定标准,损害结果对认定的影响等四项建议,最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规制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