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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一个让民众信任的政府,即建立一个信用政府,那政府首先要做到的是,在公众心目中是一个负责任的责任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是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享受政府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一套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体现,也是政府作为一个有责任性的重要表达。现代政府最根本最首要的任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现代政府行政的灵魂是政府要有责任心,即政府责任性。政府的公共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核心,这也决定于政府的公共性质。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履行的充分程度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公共责任上。政府的实质是为社会和公众的公共利益而服务。众所周知,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宗旨是为公众服务。政府有责任性的表现不仅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做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一切以公众的满意为前提,“公众第一”的行政理念是作为一个有责任、有效率和有效益的宗旨和目标,我们公众也常用这个价值标准去评判。政府的政策指向直接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政府对公众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将直接映射政府在心目广大公众中的形象及地位,也直接影响政府在公共服务上政策制定的实施和效果。本文采用的是综合性研究,除了需要对以往文献进行分析,还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法,以及逻辑分析法来参考政府的具体制度供给政策,并对之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的建议,构建一个在制度供给中的高责任性政府。由于过去的一些学者和文献对公共服务制度供给方面和政府责任性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因此本文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和价值意义。本人对责任性进行初步定义:是政府有责任地按特定的标准向外部听众展示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即履行义务、职责、以及其他内容。政府的责任性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供给中也体现在对公众有责任意识,特别是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为公众服务,或者向公众解释自己的想法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