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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对金融不良资产问题的法学和经济学的已有研究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的现有立法以及有关实践中的处置方式,系统论述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基席概念、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和国际上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主要处置方式等,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机制、主要处置方式、处置进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机制中的法律问题的成因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提出了操作性建议。全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 一、金融不良资产概要。本文通过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定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概况作了介绍,把文章的研究范围界定为四大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然后在一般意义和法律角度对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描述,认为债务人企业的越界行为侵害了银行的正当利益、企业单向外部性问题以及银行、企业监督弱化与内部软约束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弱化了银行内部的控制,使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特殊性。 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现状。我国目前已经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对银行注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股权和资产证券化等四大类。在法律环境方面,笔者侧重对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限制或不利方式进行了阐述,比较重要的包括破产制度、企业重组和诉讼制度。然后介绍了我国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进程,对外资参与提出了质疑。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国际比较。较有经验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发韧于美国,从美国立法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制度的设计出发,对RTC运行机制和采取的主要法律手段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美国债务重组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其次,对日本金融不良资产问题进行了剖析,包括日本政府通过立法方式调整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方法,采取银行直接核销坏帐并强化整理回收机构在处置中的机能,并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出面直接收购银行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等。接下来论述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韩国模式和瑞典模式,最后对各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验进行了对比,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在隔离资产,推动金融体系创新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并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机制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