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源于古老的拉丁格言,被视为是一项充满例外和蕴涵着多种法律难题的原则。对于它的适用,不仅在我国学界,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研究相当匮乏,大部分学者都是在论述沉默权的时候顺带提及该原则,这也使得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地位,无法发挥其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重要作用。2012年3月14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被视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但是由于该规定的概括性,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真正确立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也与该原则的落实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包括如实供述义务、证人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刑事司法中口供中心主义的现状,都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存在冲突,阻碍了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因此,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身,更要解决相关冲突,具体包括废除如实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以期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学术研究添砖加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资料,并推进该原则早日在我国真正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