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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间存在的政府收入结构方面的共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力图分析得出让我国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朝着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优化的措施为研究目的。通过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和有关税制设计和税收划分原则等经典理论,在明确两个假定和两个关系,即:我国国家政府间关系和制度不变和地方政府兼具“经济人”与“道德人”两种行为特性这两个假定,还有理清收入规模与收入结构的互动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这两个关系的论述前提下,首先界定了地方政府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并将我国地方政府收入划分为地方政府本级预算内收入、政府间转移性收入、地方债务收入三类进行现状分析,特别是分析了近几年上述三类收入的发展趋势、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作用和地位等情况。
接着结合对法国、日本两个典型单一集权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情况的介绍,提出了评价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失当性的三个原则,并就各类收入本身内部种类结构的适当性以及三类收入的类别搭配的适当性进行分析,找出当前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
随后分析提出形成收入结构失当问题的诱因主要包括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完善、政府组织收入便利程度的驱动、省级地方政府相对弱势地位造成的分税制推行效果扭曲、政绩考核方式的制度缺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亟待完善、地方政府经济建设过程中财政资金的筹资理念失当等六个方面。由于六个原因主要涉及的是制度和理念方面,因此,在文章最后的建议部分,首先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制度选择建议,接着明确了在所提出的制度建议下,实现地方政府收入结构优化的行为主体和各自的行为要求,并建议在具体实施上应分步骤有重点的逐步实现地方政府收入结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