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社区矫正属于刑罚制度范畴,是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具有开放型的刑罚执行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罪行比较轻微、不宜于监禁或者不宜于继续监禁的犯罪人。其具体做法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放在社区里,对其人身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通过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并且吸收一定的社区志愿者参加,对其进行行为和心理上的矫正,促使其改邪归正,归复社会。许多国家实行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这种行刑制度对于克服监禁矫正不可避免的弊端(例如加重司法资源投入,使犯罪人与社会生活脱节,不利于消除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等),减少社会上的对抗,增强社会的和谐,具有很大益处。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这种行刑制度,与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相一致,应当在我国积极推行,并最终实现立法化并发展完善。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学界对此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但是笔者也注意到,毕竟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还是处于雏形阶段,现有法律尚不完善,“两部两高”关于矫正规定方面造成的执行主体多元、矫正对象法定义务不具体、矫正措施单一,社区力量介入有限,社区矫正所需的社会环境不成熟等情况,影响着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和全面开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围绕社区矫正制度还有一系列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价值等基础理论方面的探讨,以及社区矫正的制度的具体设计方面的问题,都存在不同的主张和观点,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期待发挥刑法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一方面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加强社区矫正立法研究,重构刑罚执行体系,进一步赋予司法行政机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并配以相应的刑事政策支持:要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基于社区承载力的视角,建立社区矫正判定前的评估、调查制度,对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科学判断,以减轻社区安全压力,进一步促进矫正实效的取得;要结合社区具体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