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研究

来源 :上海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lltig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形态之一,是近现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对其作出宽大处理,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及时退出犯罪。对犯罪中止的研究也在这种形势下日益引起刑法学者的关注。其法律后果关系到定罪与处罚,既是认定犯罪的问题也是适用刑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对于整个刑法学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刑法典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以及相关刑法理论,试图对有关问题略抒浅见。首先,介绍犯罪中止的历史沿革,比较和评价各国关于犯罪中止的立法规定。其次,对犯罪中止的价值分析,主要从刑罚的理论基础、刑事政策基础及人性基础方面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理论依据进行深层探究。再次,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未完成犯罪的形态作出比较分析。最后,深入探讨犯罪中止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笔者在文中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中止应注意对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两大理论的把握;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不存在犯罪中止,对于危险状态发生后,实害结果发生前的中止行为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是实害犯的中止犯;从自动放弃侵害行为的特征分析,其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特征,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从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都应当以中止犯论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性质均不符合故意犯罪的中止犯的特征,没有中止犯存在的余地;在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中,需要注意犯罪的时空性和彻底性。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有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深化和丰富对刑法基本原则与重大课题的研究和把握;同时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以期能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
其他文献
本文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程序忽略了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时对被追加变更的主体的程序性保障,力图在检索我国现行法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规则的的基础上,结合既判力
在农业社会,土地制度始终与国家兴衰和人民福祉紧密相连。中国是一个以农业立国的国家,土地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在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法制对敌后边区的经济发展和抗战胜
海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实践性。海事诉讼之初,便涉及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在海事诉讼过程中,举足轻重。2000年8月,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主持下,
假释的发展与资产阶级的新派理论关系密切。20世纪前,以罪行法定主义为核心的刑事古典学派主导着西方各国的立法与行刑模式。从19世纪末期起,随着产业革命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生物技术发明专利的出现,围绕着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乃至生物技术发明专利制度本身,在国内和国际,尤其是生物技术产业强国与
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其他因素导致部分公司被淘汰。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在公司退出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充分有效的保护,是事关公司能否健康运行,事关经济与社会利益能否得到全
在中国建筑学会和《建筑学报》的前辈张钦楠先生、张祖刚先生的动议下,一些学界同仁参加,围绕建立“ 中国建筑理论框架”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大家就自己所熟悉的领域和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