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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使得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被打破,起诉便宜主义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一些轻微犯罪案件,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及案件性质,可以在起诉阶段通过一项制度而使其得到解决,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我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积极的司法探索,实践中通过实施暂缓起诉,以诉前考察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不提起公诉,进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禁处罚,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考察制度作了一些规范,但过于原则化,无法具体指导实践,一些制度规则尚处于盲区,出现司法制度漏洞。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这一制度已开展了20多年,形成了很多适应实践具体发展需求和我国现实情况的理论制度,较为成熟和完善。立法忽视了检察机关对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探索中积累的有益经验,理论和实践无法衔接,导致这一理论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结合实践发展成果,认真分析,加以完善。本文以案例作为切入点,认真分析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我国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中的经验与不足,联系我国考察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考察制度中的有益措施,对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