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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经过不断地发展充实,这一理念积累了深刻的哲学内涵。它从封建社会统治者称霸的手段和驾驭民众的工具逐渐发展成为“人”所组成的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维护者和推动者,成为了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以人为本”理念通过确立和尊重“人”的历史地位、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关怀弱势群体四方面价值观和方法论形成了其科学的哲学内涵。经济法强调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其核心内涵便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显然与“以人为本”理念有着很多的共同之处。经济法传统理念虽然对于调整社会经济有着正确的导向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理念越来越凸显出不够全面,所以,在经济法视野中挖掘“以人为本”蕴含的价值理念,对经济法理念的创新和发展非常重要。本文采取了综合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经济法领域“以人为本”理念在中外的历史发展,体现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更全面的经济法理念去指导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理念由无到有,其形成、发展的过程始终遵循和适应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对经济法传统理念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分析,既阐述了这两个传统理念的科学性,也对其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发现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是对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的有效补充。“以人为本”理念对社会的全面定义使社会本位真正能体现出社会整体长远利益,对平衡协调中各主体利益的保护和宏观引导,是平衡协调这一传统理念有了着陆点。本文同时通过比较,首先分析了经济法“以人为本”观和民法的区别,阐述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不像民法一样充分尊重个体利益,是对民法理念的有效补充。其次,说明了经济法“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处于动态界定之中,尤其是对社会中间层这样的主体。再次,阐明了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核心是全面发展、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发展要突出协调、安全和快速统一结合,既要提高效率,又不能破坏市场秩序、资源环境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要以市场的整体健康和长远发展的利益作为科学的社会整体利益。最后将“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结合起来,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以人为本”的指导,人、社会、自然的相互关系需要“以人为本”的调整,并指出了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契合和统一路径,即国家有效管理、国家有效干预和国家有效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