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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高频词汇—“截贿”,从中外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务案例出发,探讨中间人“截贿”行为是否应当独立评价以及应当如何评价的问题。在展开研究之前,首先界定了中间人“截贿”行为的概念,并根据不同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明确中间人“截贿”行为的内涵和类型。接着分析了德日和我国刑法理论对“截贿”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最后在厘清与“截贿”行为性质认定息息相关且极具争议的问题之后,探讨中间人“截贿”行为刑法性质的新认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中间人“截贿”行为概述。概述包含两大内容:一是中间人“截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笔者分别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三个方面界定概念,且根据“截贿”行为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诈骗型“截贿”行为和侵占型“截贿”行为,并将侵占型“截贿”行为进一步分为转交前“截贿”和转交后“截贿”以及明知型“截贿”和不知型“截贿”。二是对中间人“截贿”行为独立评价之必要性的分析。为全面分析“截贿”行为整体、统一司法实务处理标准、打击和预防贿赂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该“截贿”行为独立评价。第二章是中间人“截贿”行为的定性争议及其评析。在介绍与中间人“截贿”行为性质认定相关的理论争议之前,笔者首先阐述了争议背后的理论基础,也即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和违法性判断的标准。各国对上述理论基础采纳的标准不同以及刑民不同理念和体系等缘故,生成了“截贿”行为定性的诸多争议。接着,根据对“截贿”行为的分类,将争议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对诈骗型“截贿”行为定性的争议和对侵占型“截贿”行为定性的争议,并分别阐述了德日以及国内刑法学界关于这些行为的定性所生成的不同观点和学说,并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三章是对中间人“截贿”行为刑法性质的具体认定。根据前文对争议的评析,笔者总结了与行为性质认定密切相关且必须首先厘清的几大问题,即:行贿人向中间人交付财物的行为性质(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还是不法原因委托)、中间人所截留财物的性质及其归属(被截留的财物属于普通财物还是贿赂财物,不同行为阶段的财物归属何人)。在对“截贿”行为定性的具体分析中,笔者一方面剖析了中间人财物截留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剖析了中间人财物转交行为的性质。前者主要是与财产犯罪之间的争议,后者主要是与贿赂犯罪之间的争议。最后,结合上述分析,分别讨论了“截贿”行为成立一罪(诈骗罪、侵占罪)的情形和数罪(侵占罪与行贿罪共犯行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