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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村委会的作用、地位、职责等都在不断地加强,村委会的性质、法律地位也在发生着变化。伴随着村委会职能的扩张,村委会与村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村委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这一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从实然与应然两种视角下对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进行研究。实然的视角,即从现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分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撇开理论研究与应然性理解,单纯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目前我国只确认了在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活动时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村民委员会所进行的其他管理活动尤其是大量的村民自治活动并没有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村民委员会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并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应然的视角,即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发展的方向来看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尽管村委会的某些管理行为在现行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下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但从行政主体由国家行政主体向公共行政主体转变的发展趋势看,行政诉讼被告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应然视角下,对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进行分析必须要对村委会进行准确定位,同时要结合我国村委会对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进行解析。在对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进行实然和应然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村委会的大量行为具有类行政化的特征,如果缺少司法的监督将使村委会的权利更加膨胀,因此确立我国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确立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有助于国家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同时有利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我国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必须要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确立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必须要明确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原则,从管理行为分类视角下以及多元化标准下对确立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路径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以及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