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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以来,工业革命之后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集中爆发,一系列环境公共事件为人类敲响了警钟。痛定思痛,立足于"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了西方国家环境政策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看,自环评制度诞生之日起,公众参与就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正义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公众参与阶梯理论为公众介入环评过程奠定了理论基石。追溯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的滥觞,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引入了环评制度,但迟至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公众参与才正式进入国家法律。我国环评中的公众参与目前存在着深刻的危机,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意在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分析和制度安排下的主体关系分析两个维度探讨背后的原因。在制度分析中,本文认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双重不足。从形式上看,突出体现为法律位阶低和立法分散、不系统两个主要的缺陷,折射了立法流于粗陋和单薄,公众参与并未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上看,一是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多、刚性约束少;二是重要内容存在缺位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反馈机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失。归根结底,目前的制度是一种"软约束"。在上述制度安排下的主体关系分析中,本文认为公众在环评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首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彼此力量的悬殊,分散的公众难以和组织严密的建设单位展开抗衡;其次,根源于环评工作的特殊性,公众和环评机构的互动基本隔绝;再次,在"公众——地方政府"这对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机制的付之阙如,公众几乎完全处于下风;最后,唯一可能对公众参与环评发挥积极作用的即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由于刚性的法律保障欠奉,对此亦不可过度依赖。对未来的展望方面,本文认为需要加快环评公众参与的改革,具体可从优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的落实机制、健全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三个方面作尝试性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