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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在推动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创造财富、改变社会秩序等方面做出了无法复制、无法取代的贡献。但是,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也使人类的贪欲放大,带来权力失衡和贫富悬殊等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经营模式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致使股东权力被削弱,董事权力发生膨胀。董事及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被股东委以重任实际经营公司,理应运用自身的技能及经验应对竞争压力,勤勉努力的经营公司。而公司董事本身也属于自利的经济人,可能与公司的所有权人即股东有着不同的目标函数,可能会因道德风险损害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所以,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董事义务制度,用以约束董事权力的过度膨胀,激励董事竭尽全力的为股东及公司服务,保证公司交易安全和顺畅。2005年,我国修改《公司法》后增加了董事勤勉义务条款,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只是起到一个倡导作用。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2005年《公司法》做出进一步修正,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做出12处修改,主要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然而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一章没有做出实质性修改,只是在法条顺序上做出相应调整。由于我国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较多,实践中表现的非常突出,更迫切地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制,所以忠实义务的规定相对详细和完善。司法实践中,我国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案件很少,因判断时涉及对董事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对法官及立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也无法设身处地的权衡董事做商业决策时的主观状态,缺乏处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问题的相关经验。而且当下学者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没有达成共识,造成了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缺失。确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及判断标准,国内外学者已有相当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大都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董事勤勉义务规定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为了更为直观的为我国董事勤勉义务提供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笔者选取了平衡了英国法的保守和美国法的激进的澳大利亚作为分析样本国家,对澳大利亚董事勤勉义务的发展路径和判断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将引用频率较高或关注程度较高的案例进行总结归类,抽象出可供我国学习和借鉴的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美国有关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不仅规定了防止董事怠于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而且提出了保护董事合法权益的商业判断规则,注重董事权力和义务的有机平衡,这种发达的制度系统,也为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瞻性的宝贵经验。通过对国外有关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先进经验的比较考察和对国内有关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对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提出了一些重构建议:在现有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扩充,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在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增加一款,增加为董事勤勉义务的行为标准,并以列举的方式阐述董事在管理和决策公司事务时应当达到的标准。在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商业判断原则条款,表明董事不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保护董事合法的商业决策权力,具体的构成要件可以以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