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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强化了对羁押程序的有效监督,有利于促进审前羁押的适用更具科学化,但是审查制度的适用并未能改变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现实状况,羁押程序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因此仍应当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不断促进审查人员办案观念转变、审查制度诉讼化改造等方面的改进。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概述。首先是对羁押制度进行解读,当前我国的司法语境下,羁押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被拘留或逮捕随之产生的人身自由被暂时性剥夺的一种附随性状态;然后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涵进行阐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法定机关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制度,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实现对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和对刑事诉讼公权力的有效制衡;最后是对该制度所依据的包含无罪推定原则、比例性原则、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在内的理论基础进行阐明,指出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部分主要对域外羁押审查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对不同法系主要国家的羁押审查制度的适用主体、审查程序、羁押期限的延长以及审查救济进行考察,从中对两大法系的羁押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确保审查主体中立性、坚持羁押例外性原则以及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等方面对我国完善羁押审查制度带来的启示,从而使我国羁押审查法律制度的设定更加完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先是对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进行解读,然后指出该制度在立法规定中存在的审查主体缺乏中立性、审查方式书面化、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等问题,并对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办案人员执法理念落后、缺乏开展审查工作的积极性、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乏力等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章中提到的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立法上和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国外有益经验,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审查主体的重构、改进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完善羁押审查的量化评估机制、增强检察建议刚性以及转变审查人员办案观念、消除办案顾虑、改进羁押替代性措施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通过各方面的有机配合、共同发力,逐步完善羁押审查制度,并推动审前羁押程序的诉讼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