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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新增条款的方式,在原本第56条后新增第3款,确立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2015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了专章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我国形成了法典单款概括规定和司法解释专章规定相结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第三人权益的事后保障也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社会关系发展日益多元化,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大量诉讼主体滥用诉权,通过虚假诉讼等司法程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制定的。但因仓促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欠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着立法不足及规定模糊的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也在司法实务中大打折扣。同时该制度的运行还可能伴随着案外第三人为谋求非法利益滥用该制度所提供的诉权损害原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立法缺少对这种滥权行为的惩戒制度。作为一项新创设的制度,其适用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要使一项新制度不断适应我国的司法现状并最终发挥制度功能,对学术理论的深刻探析和对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是同等重要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践运行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对相关理论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具有必要性。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介绍了该诉的性质、特点和构成要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性质的相关学说进行详细阐述,为后文写作立下基础;第二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基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该制度确立所依据的民事法理,并分析了我国在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之前的司法背景,为我国确立和运行该制度提供现实基础;第三章主要围绕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相近制度的辨析进行,通过对两两相近制度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使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涵和外延更加明确,并探究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两两性质功能存在交叉的制度时应如何进行选择适用的问题,以明确相应制度的适用顺序;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在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适用困境,详细阐述了该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形成原因;第五部分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在总结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分析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司法背景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