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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传统型犯罪,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均制定了严厉的刑法加以惩治。我国受贿罪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的过程,1997年刑法第385条、第388条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作了专门规定。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对受贿罪认定形成了基本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受贿罪。我国2005年10月批准并加入《公约》,《公约》对受贿罪认定与国内法存在差异,履行缔约义务,修改我国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势在必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受贿罪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受贿罪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法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