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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改变了鉴定意见“一枝独秀”的格局。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仅有寥寥数条,规定的过于粗略、语焉不详。本文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厘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的基本构想,以期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范沿革包括该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变迁,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以及厘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有效地质疑鉴定意见,同时保障法官全面审查鉴定意见,减少错误判断。但是却增加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理解困难,降低司法效率。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理论定位。由于法律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模糊规定,本文通过对其诉讼地位的理解,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以及其所做出的意见的证据属性。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相应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