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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施行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改善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民在市场化生产和经营中的弱势地位,以合作组织的方式实现资源的调动和合理配置,推进农业现代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为了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法推进,我国2006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合作社法确立了社员入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以成员和合作社的交易量作为盈余分配标准的四大原则,增加了合作社在信息、技术等层面的服务类型,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合作社成员应享有的权利的保护,也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再次引入法律视野。但是,现行的合作社法并没有解决在合作社实践中出现的合作社功能虚化、普通社员边缘化、合作社成员异质化、治理结构不规范化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合作社成员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社员权,背离了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本文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权的概念做出界定,运用滕尼斯的社会与共同体理论论证合作社兼具共同体和社会的属性,并明确了社员权的特征和内容。接下来从理论角度分析了社员权保护的正当性,并利用迪尔凯姆的社会团结理论指出将合作社建设成为职业团体,构建合作社职业伦理和道德信仰的重要性。本文立足于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根据对河南省F县四个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影响社员权行使的障碍:第一,普通社员行使社员权意愿不高,对社员权的内容不了解,立法上缺乏行使社员权的配套程序规定;第二:难以实现社员民主参与,合作社受制于部分强势社员的控制和政府的干预;第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这些问题主要是由我国合作社的制度和法律移植问题、领办主体主要是非农民主体和大小农分化造成的。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和问题背后的原因,为了保障社员权的充分行使,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加强社员权教育,促进合作社法律人才培养,完善程序立法;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规范理事等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强化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完善合作社内外治理结构;从自力救济和诉权保障层面构建社员权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