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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城市化活动。拆迁一词开始走入人们的生活。从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拆迁主要限于危旧房改造等惠民工程,群众拥护,能做到和谐拆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起,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开始掺入越来越多的商业因素,其目的由改善民生逐步演变为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开发商私人利益为主要考量。在上述利益驱动下的拆迁活动罔顾人民群众的意愿,大肆侵犯他们的正当权益,自然遭到他们的愈益激烈的抵制和反对。于是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大行其道,因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耳闻。拆迁纠纷已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与此同时,我国有关拆迁的立法也在艰难进化: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对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出修订;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作出完善;2007年《物权法》颁行;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与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质的进步,已基本做到合宪化合法化。但总体来看,我国的拆迁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现实的拆迁活动仍然是纠纷不断。探索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征收制度仍然任重道远。征收的本质涉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具体地说为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的相互关系问题,因此,对征收问题的较为系统的探讨有必要从对这一关系的考察开始。本文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做一概述,继而探讨了征收的理论基础。然后,本文转向对我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活动的现实考察。本文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进步性予以充分肯定,又对我国当前城市土地房屋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及其原因做了较细致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完善我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