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平等权的宪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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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平等权是人们的一种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直接有效的法律规范,它可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德国的平等权主要是一种防卫权,其主要目的在于抵御国家公权力对于人们要求平等对待的权利的侵害。此外,德国的平等权还是一种请求权和参与权,人们基于这一点可以要求平等的受到国家的福利给付,以及平等的利用公共设施、平等的参与公共活动。在上世纪50年代,德国宪法实践意义上的平等权的核心意义已经从法律适用的平等转向了制定法律的平等。在上世纪80年代,德国平等权的含义经历了从恣意公式到合乎比例性原则的发展历程,但是这两种公式仍然并存于德国平等权的宪法实践中,并且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为真正实现人们平等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只要人们认为其平等的基本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通过用尽平常的法律途径仍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平等权的宪法诉愿。宪法诉愿可以针对侵害平等权的法院判决、法律规范、立法不作为而提起。德国的平等权的规范性内容在持续不断地宪法实践中得到了确定,但是这种确定是相对的。此外,德国平等权的宪法实践,真正的让平等权鲜活了起来,使之具有了真实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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