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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是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最黑暗的角落。它作为一种野蛮的审讯手段,不仅给涉案公民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而且给法治建设带来严重的破坏。当然,这种现象并不只在中国出现,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试论刑讯逼供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第一章是刑讯逼供的理论释义。这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讨论的是国内不同学者对刑讯逼供概念的研究、其他国家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刑讯逼供的特点以及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第二章是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不同学者对刑讯逼供的原因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原因说、四原因说、主客观说、遏制理论学说。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的长期存在是各种原因结合而成,主要包括:历史上某些思想(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人权利的思想,儒家倡导的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和容忍,中国古代诉讼盛行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思想等)对此现象的助推作用,制度层面的漏洞(如无罪推定原则的缺失,沉默权制度的缺失,侦押分离制度的缺失,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实践因素的影响(如警察的犯罪心理机制研究不健全,“命案必破”的口号在作祟,警察工作压力大,侦查设备落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第三章是刑讯逼供的危害。本章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并加以具体分析,提出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刑讯者受到了肉体摧残和精神迫害;刑讯者心理负荷过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程序公正受到质疑等。第四章是刑讯逼供的治理措施。这一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认为,有效遏制并逐步消除刑讯逼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从多方入手,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首先要完善侦查审讯制度,例如创设有限沉默权,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建构侦押分离制度和人身健康检查制度。其次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完善相关奖惩机制。最后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落实检察院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冤假错案纠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