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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商品一旦经版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版权商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这就是版权穷竭原则。该原则的设立是基于现代版权制度所要实现的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衡平的目标,其实质是在版权所有人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对版权商品的事实占有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通过限制版权所有人的垄断权以在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均衡的权利义务状态,它所控制的是版权商品的流通与其所承载的版权之间的关系,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调整。 各国对于版权穷竭原则抱着不同的态度,规定不一,多数发达国家赞成在立法中确认这一原则。基于版权穷竭原则的复杂性,大多数国际有关版权公约不作任何规定,而作为目前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也是采取了回避态度,表明该问题复杂,由各国自行规定。但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版权穷竭的有关规定,版权穷竭问题也还未引起各方面的足够重视。但有关版权穷竭问题己在我国发生,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加快,版权穷竭中最复杂的平行进口问题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着重分析版权和版权穷竭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第二章则针对与版权穷竭理论有关的理论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第三章论述版权穷竭的效力范围,包括权利效力范围和空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首先,从版权穷竭的权利效力范围看,主要是著作财产权中发行权的穷竭。其次,从版权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看,包括国内、区域及国际三种情形,前两种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国际穷竭由于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至今尚未达成共识。第四章着重研究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理论界以权利穷竭原则为理论基础,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态度大相径庭,一是支持平行进口,其立论依据是权利国际穷竭原则;二是反对平行进口,其立论依据是权利国内穷竭原则。在对比研究各国平行进口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调控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两大原则,以及立法和实践的两大对策。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版权穷竭原则立法的建议。我国对版权穷竭原则没有明文规定,文章在对主要国家的立法例和主要世界公约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确立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