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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已在世界各国得到采纳与肯定。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来看,它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与维护。当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时,通过暂时的、有条件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得公司背后的股东能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原本失衡的利益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是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平衡公司利益体系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认可。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大胆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只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世界各国也很少对该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基本是靠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靠良心正义来判断如何适用该制度。而我国目前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也越见深入,但仍存在法律规范不够完整,实践运用较少的弊端,难以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有的功效。为了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能够得以有效地运行,该制度还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因此本文首先论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指明在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影响;其次对我国目前公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评析,在肯定其进步的同时,指出存在的如适用范围狭窄、适用要件不规范、适用情形不具体、在程序中尚存在较大争议等问题,而这些都造成了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困境;然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该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严格规范适用要件,拓宽适用领域,加强司法判例的实践指导作用的借鉴意见;最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同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在实体法领域里,着重强调突破传统范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试图具体细化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对其中模糊的概念和标准进行界定;在程序法领域,对目前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个人建议,同时探讨了该制度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这些建议将有助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中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