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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在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交流与沟通,保障诉讼有序运行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然在我国,由于现行行政诉讼的实在法对法官释明权的规定上存在内容设置笼统化,行使方式机械化、法律后果规制的缺失等弊病,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难免存系偏差,甚至错误。在此情境下,为使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制度功用在应然层面真正展示出来,补缺诉讼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诉讼能力,恢复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的诉讼权利,势必应对现有制度语境下的法官释明权进行改造。 通过转捩当下职权主义的行政诉讼模式,吸纳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有益成分,使两者互为补足,相得益彰,型塑兼具“职权——当事人主义”行政审判模式。反观具体制度安排,经由法官释明权行使范围中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等的扩展、进一步完善法律后果规则和行使限度等内容的设定,锻造逻辑上自足的法官释明权的制度架构。依凭法官职业伦理的素养的提升,使法官释明权运作核心的法官的基石最终得以奠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