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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谈及公共管理,最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司法行政管理领域。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核心思想是司法公正,落实执行是行政管理。当代司法豁免权的确立,从根本来看是有利于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豁免权制度古而有之,区别无非就是发展程度及存在形式不一样。从国际环境看,域外国家对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起步更早,对司法豁免制度的认知更为广泛,该思想被各国、甚至国际条约和规则所广泛接受,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渊源、现实国情不同,在对司法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上也有所不同,但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基本都已确立比较完善的议员司法豁免制度。议员司法豁免权的确立,使得各层级议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必顾虑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只服从法律规定及职业操守,从而充分发挥职能,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议员各项代表权利,真正实现公正和独立的法治效果。同样,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在“人民主权论”的基础上,随着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而形成的。因此,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的设定既符合当前国际法治大趋势的潮流需要,也是我国法治建设根本目标——独立、公正——实现的保障。通过对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及国内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设定模式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跟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设定是一种求同存异的状态。其中在设定实质、设定模式和设定目的等方面两者均基本相同或相近,但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确立、发展相对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在设定范围及审查形式等方面同样存在较大出入,尤其对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域外国家普遍适用的议员司法豁免权合理适用的权限范围,我国法律没有作任何细致明确的规定。除开我国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与我国法律建设的严重滞后的冲突原因之外,我国当前“三权合一”的权力架构的方式、起步较晚且内容分散的法条设定以及比例失调、层次参差的人大人员配置,亦使得我国仅仅在《宪法》中对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以原则性话语概括。因此,尽管实质上赋予了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一定的基础框架,以上的规定也只是作了模糊和概括性的内容规定,具体落实形式并没有域外法治国家设定的与议员豁免权相适应的系统配套措施。因此,在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适用方面容易出现适用限制缺失,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经常被用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或“护身符”,从而导致人大代表“特享豁免”及“豁免免罪”的情况不时发生,进而使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亦使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开展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面临尴尬的境地,甚至于只能束手无策。因此,从根本上杜绝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非合理适用,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等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显得尤为迫切。这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认可域外议员司法豁免权成熟研究体系的同时,明确因国情政体相异,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不足和改革的方向、举措分析不能简单复制生搬硬套国外议员制度模式,应当具备社会主义特色,符合当前政体国情,具有实际操作性。所以,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完备应该以立法层面、程序设定为开端,为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设定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并在适用过程中加强内部监督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推广监察机构、引进外部媒体监督,促进该项权力的合理适用。此外,人大代表司法豁免权的执行、追溯方面必须明确提供相应救济途径,给予对应法律责任的追究,从而创造适宜我国人大代表司法豁免制度生长的土壤,构建和完善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制度,确保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最大程度的发挥为民发声功效的根本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