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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否,反应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发展程度。在我国,无论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立这一制度。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方式,也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机关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一系列有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己形成且在不断发展。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的兴起,国家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赔偿立法得到迅猛发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历了一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对国家侵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由限定主义逐步过渡到非限定主义,目前己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是否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我国的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因此,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国家侵权中的精神损害问题是我国立法中尚不完善的内容。本文将从分析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征出发,结合中外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评述,通过分析其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如何进行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是继我们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将从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原则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等方面来具体阐述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从而进一步阐明该制度在我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