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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江西宗族以及宗族内部的各个房支一般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共有财产,这些族产类型多种多样,最常见类型是族田、祠堂、庄屋、山林和店铺。在江西各地的宗族内部,普遍存在各种类型的族会。设立族会的目的,通常是为宗族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因此族会都拥有一定数量会产。这些会社和会产在兴办各类宗族内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高宗族凝聚力,以及兴办地方公益事业,提高宗族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族会数量众多,种类齐全,会产占族产的比例高,因此在清代至民国时期,江西族会经济十分兴盛。乾隆时期江西巡抚查禁祠宇之前,江西各地宗族势力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宗族族产微薄,仅能满足祭祀之用。查禁祠宇事件使得宗族势力和族产发展一度受到很大挫折,但是在族规和国法的双重保护之下,江西宗族族产仍然能够日积月累,总量不断增长。清代以来江西各地,各宗族中族产分布数量很不均衡,在各类族产之中,族田和祠堂不仅数量最多,而且也最受族人的重视,在各类族田之中,又以祭田的数量最多,义田、学田也比较常见。清末,族田约占全部耕地的6%,至新中国建立前夕,江西族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已经高达12%以上,其中山区族田比例高于平原地区,山区个别县份族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甚至高达40%。清代以来江西宗族共有财产的来源相当广泛,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祖先遗产,主要包括祭产和山林。除此之外,族众的捐献、向全体族人的强制摊派,也是清代以来江西族产的重要的来源。清代以来,在江西宗族中大量存在为协助宗祠,完成宗族内部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组建的各种会社,这些会社的收益,不断通过捐款捐物的方式转化为族产。族产在祭祀之后的盈余,被族产的管理者用来投资增殖,使得族产能够不断增长。此外,宗祠还通过族规强制收取族人财物来扩充族产,最常见的有丁费、祠仪、罚款、户绝财产充公和捐享入祠等。清代以来的江西宗族中,只有极少数宗族沿用了传统的宗子制度,大多数宗族中,最高管理人员是族长。与族长地位相似的还有族正、族约。各房支也都设立房长进行管理。此外,还有首士、值年、禁首等许多管理人员辅助族长处理宗族内部事务。这些管理人员通常由族人推举产生,推举的通用标准是德才兼备,公正廉明,有威望,能服众。管理人员选拔制度比较公平、公正和公开。宗族事务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能力和威望,因此,族长以及他手下的管理人员,大多由族中文化程度比较高的人担任。房长、首士等低级管理人员的设置,使得有权参与族中事务管理的人员达到一定的数量,族长不可能一人独揽族产的管理权。为激励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许多宗族还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位于城镇和乡村的宗祠,除在祠费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外,在许多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规定,这是由于两者性质和功能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江西各地宗族的族田有族人自管、义庄专管、宗祠统管、族人轮管和拼领包管五种管理模式。族田在经营方式上,除个别地区存在佃仆制度之外,大多数宗族的族田全部都采用租佃经营的模式。在现金和田租的经营管理上,也有一些共通之处:比如都特别重视钱粮出纳环节,制订数本账簿,将收支明细一一登载,并由不同的人员保管。钱粮的管理人员定期轮换,交接时要账目清楚。比如,族产的经营者一般都会将盈余钱粮放贷生息,积累到一定金额之后用于购置族田。清代至民国时期,江西各地宗族利用族产兴办了许多宗族内部事务,族产的支出,主要用于祭祀、建祠修谱、兴办教育、奖励学子,以及对族内的贫困孤寡进行抚恤等。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宗族内部矛盾,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但也有一些宗族管理规章不够严密,又不能顺时而变,使得一些宗族中管理人员滥用族产,甚至侵吞族产的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宗族内部不同房支争夺族产管理权和贫困与富裕族人围绕族产的支配权也产生了许多纠纷。此外坟山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族产,无论遭到宗族成员还是外部人员的侵害,都很容易引起尖锐的对立。在保护先人遗骸的前提下,以禁约和清白界址合同来规范彼此利益范围,进而杜绝侵盗冒占等行为,是民间与官方处理此类纠纷,保持宗族内部和宗族之间和谐的常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