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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界的热门话题。它的建立可以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一致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有序、稳定、健康地发展。我们目前处在一个新商业环境下的创新时代这些创新不但包括技术创新,还包括各种商业模式的创新,它们有的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那么当这些技术或者商业模式运用时,就会蕴含着不确定性,也就是法律风险。而法律的制定往往是滞后的,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知到这些创新的产生,因此,如何协调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经济中的创新活动的关系,这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立法和法律裁判活动所要重视的。被誉为“中国商标第一案”、“中国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纠纷案,就是当今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新型化疑难化的一个典型代表。它的特殊性在于“王老吉”商标上所附着的巨大商誉都是“后发商誉”,都是在许可使用期间由被许可方加多宝鸿道集团所独立打造积累的。然后,关于商标许可终止后,增值商誉的归属和分配问题在我国立法上是空白,理论界之前也未曾讨论过。而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诉讼更是马拉松式的没有个尽头,这对双方都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程。因此,研究商标许可终止后该“后发商誉”应如何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本文将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从“王老吉”商标案入手,回顾广药和加多宝方的三次大战,揭示他们之间的纠纷其实是商标背后的巨大商誉之争。其次,在引出了商誉概念后介绍了商誉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以及简述了商誉和商标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后发商誉”的概念;接着便从财产权理论、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商誉评估等方面着重论述了“后发商誉”分配的理论和实践可行性。最后,通过对美国商标法的考察得出启示,结合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商誉法律保护制度;并就“后发商誉”的分配提出了层次分析法,为其分配提供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