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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翻译领域中,特别是在诗歌翻译方面,可译性与不可译性的争论一直存在。诗歌是一种特殊的文学形式,因此其一直是可译论者与不可译论者争论的焦点所在。英国诗人罗勃特·弗洛斯特曾经说过:“诗歌即是在翻译中丧失掉的东西”。他的这种诗歌不可译的评论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激烈的讨论。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全面地、辩证地对诗歌可译性进行界定。本文作者以辩证的观点总结概括了可译性问题。不可译命题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理论层面的“不可译性”,另一层是实践层面的“不可译因素”。基于本论文研究的需要,作者将试图找出并分析限制影响诗歌可译性的因素,而不是简单地探讨诗歌是否可译。明确界定可译性命题不同层面的含义,有助于走出片面争论诗歌是否可译的误区。诗歌的性质及其表现方式决定了在诗歌翻译过程中确实存在可译性的限度。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对诗歌可译性的限制进行研究并且对这些限制做描述性的分析。同时,该论文还将提出一些可减少诗歌翻译限度的可行方法。为了更好的研究诗歌翻译,充分了解诗歌文本的特性是完全必要的。基于从功能翻译理论视角出发的文本类型学理论,作者归纳出了适合探讨诗歌翻译的理论框架。诗歌是以源语文本为导向的翻译文本类型,即侧重形式的(form-focused)或表达功能(expressive function)的文本类型,所以诗歌译者应该以传递原诗的形式要素为重,寻找译语中类似的表达形式(analogous form),以期达到与原诗相似的美学效果。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及刘宓庆的风格符号体系分类,作者对诗歌翻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限制因素做了描述性的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可减少诗歌翻译限度的可行方法。作者认为,在诗歌翻译过程中确实存在可译性的限度。从功能翻译理论视角出发,可以更客观的对诗歌文本类型及其功能特征加以分析;而对影响诗歌翻译可译性的限制因素及可减少诗歌翻译限度的可行方法的全面系统分析,无疑将有助于诗歌翻译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