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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01年英国颁布的首个关于济贫的法律《伊丽莎白济贫法》开始算起,社会救助的发展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国家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表明,社会救助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不可或缺,其对于调节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最终实现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体现着人在社会属性支配下群体间的人文关怀。然而应当看到,社会救助的内涵并非已被全尽阐述,社会救助是一个已历经数百年发展、并不算新鲜的事物,但同时也是一个内涵随时代发展而日益丰富、不断变革的事物。诚如有学者所说:人类的社会救助活动始终是以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文明程度为基础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救助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因此,社会救助这一概念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催生新的内涵,这种内涵的丰富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强加与附庸,反而恰恰是基于痛彻与紧迫的现实需求而产生。本文所要研究与论述的精神性救助即是这样一种时代发展赋予社会救助的新内容。目前,人们还未真正意识到精神性救助的必要性与其重要现实意义,即便是在学术界,与之相关的研究内容也少之又少。从法学角度而言,精神性救助指向的是人格权利益的保护,基于对其必要性和现实需求的分析,应当将精神性救助以一项法律制度予以呈现,然而该项法律制度应当以怎样的制度面貌呈现于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之中、其具体制度内容又当如何,都还有待研究与明确。因此,本文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尝试论述何谓精神性救助,并对精神性救助法律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作出尽可能充分的阐释;(2)从未成年人及成年在校学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社会事件主体、刑事案件主体、失独家庭、经济弱势群体以及不具有特殊身份特征之人这六类救助对象入手,分析当下我国社会对精神性救助的现实需求,并着重研究当前我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中针对这六类救助对象的精神性救助制度现状;(3)论述精神性救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探索其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制度内容的设计。以社会热点事件作为切入点,以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文本分析手段为主要研究方式,针对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明确何谓精神性救助:精神性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指以解决被救助者当前紧迫严重的心理问题并促使其恢复至参与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心理状态为目标的救助,其救助方式体现为一种专业的心理状态调节行为,目的是解决那些妨碍救助对象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2)对构建精神性救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予以阐释:人类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基本精神需求,这种基本精神需求不等于精神追求,并且其也应属于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从法益的角度而言,其属于对人格权相关权益的保护,因而有必要构建起精神性救助法律制度,另外,针对六类主体的现实情况考察也表明了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精神救助的现实需要,然而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对这种现实需要却缺乏关注与回应,在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中,对精神性救助的关注寥寥无几。(3)对我国精神性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构想:立法模式以采用分散式立法为宜,并尝试对救助主体、救助对象、救助途径等内容予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