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缺员仲裁,学术界一直在争论其存在的合法意义。但近些年来,一些比较重要的国际仲裁机构放宽了对缺员仲裁的规定,而有些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缺员仲裁裁决的产生。但司法实践界一直拒绝承认与执行缺员仲裁裁决。本文主要探讨在现行仲裁机构的规则及相关国家的规定下,缺员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性。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的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实践中多数缺员仲裁裁决因《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的观点为:如果缺员仲裁是在特定的规定及情形下做出,并且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关的仲裁规则,那么该缺员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第一章概述缺员仲裁制度,介绍缺员仲裁产生的原因和现状,并讨论缺员仲裁的正当性和所存在的缺陷。第二章分析缺员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原因,主要阐述马绍尔群岛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章是分析主要仲裁规则与国家立法中与缺员仲裁有关的规定,对他们进行对比研究。第四章表明缺员仲裁在现有制度下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