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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西方司法能动主义而来的当下中国能动司法,一方面与司法能动主义有部分交集,另一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大的中国式改造。当前,官方与学者观点各异,各级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实践形式繁杂多样,能动司法的内涵呈现出开放性和模糊性。内涵不清晰进而影响到有关能动司法的特质、能动司法在我国的正当性等问题的探讨。本文通过对美国、欧陆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比较地看待中国能动司法这一论题。将我国能动司法与欧美司法能动主义从概念内涵、实践形式、法制传统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明晰我国能动司法的特质,呈现能动司法在我国的积极意义以及反思其正当性证成的难题,希望对全面认识和客观评价我国能动司法有所助益。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指出当前应对能动司法的可行性做法。 具体来讲,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章是能动司法概述。包括对当下中国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进行分析,对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性、司法能动主义等相关语词的概念辨析以及我国能动司法当前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是对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和欧陆的理论发展及司法实践的梳理,并从法制传统和制度约束等方面分析司法能动主义给当下中国能动司法带来的启示。 第三章以司法能动主义为参照,分析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传统哲学基础,即司法本身的能动性特征和我国目的型实用主义司法哲学。并对司法解释权、案例指导制度和调解制度进行简要阐述,从而概括我国能动司法区别于司法能动主义的特性。 第四章从能动司法提出的深层次意义出发,分析其正当性证成的难题,并尝试指出能动司法的因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