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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刑事法治的发展,法条竞合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刑事法律现象。法条竞合,虽然缘起于静态的立法现象,但最终体现为实践中的动态法律评价问题。本文从适度法律评价的视角,以双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为轴心,重点研究四个问题: 一、法条竞合的法理基础。由于法条竞合的法理基础关系到法条竞合的存在根据,影响到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等问题。因此,文章首先研究了法条竞合的法理基础,从对刑事法律评价的解构入手,论述适度评价是现代刑法理念对法律评价的要求,认为适度评价包括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和适用充分评价原则,前者是为了避免对犯罪事实的过度评价,后者是为了防止对犯罪事实的评价不足。禁止双重评价原则要求在法条竞合时,每一个与犯罪认定相关的事实要素,不能同时成为认定相竞合的两个犯罪的事实根据。充分评价原则要求在最终确认罪名,选择适用的法条时,应当选择能够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评价的犯罪构成,即包含较多定罪法定要素的犯罪。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及本质。在明确其法理基础之后,本文分析了对法条竞合的不同称谓,主张采用“法条竞合”的表述,并认为应当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对其进行广义理解。鉴于此,笔者将法条竞合定义为:行为人实施一危害行为,触犯具有竞合关系的数个罪名,用其中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就能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评价的情形。具体而言,法条竞合的特征有: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了具有竞合关系的数个罪名;用一罪名的犯罪构成能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价。最后,文章剖析了法条竞合的本质和地位。笔者提出法条竞合双重本质论。从逻辑关系的角度考虑,法条竞合的第一层本质就是竞合的罪名关系,这也是法条竞合在静态立法层面上的本质体现;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出发,法条竞合的第二重本质就是充分的法律评价,也即用一罪名足以全面评价犯罪事实,从而排除其他罪名的适用。“竞合的罪名关系”和“充分的法律评价”,是法条竞合在不同层面上具有的双重本质。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首先讨论了与法条竞合有密切联系的一个静态概念—罪名竞合。罪名竞合是确认动态法条竞合之成立的必经步骤;同时,罪名竞合还体现为法条竞合的第一层次、第一阶段上的本质,是法条竞合在形式逻辑上的映照。犯罪构成是罪名的内涵,故论文还详细阐述了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对罪名竞合的影响。罪名竞合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两种。包容关系的罪名竟合,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就实质内涵而言,它要求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单向包容关系,也即是两个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和罪过形式一致,并且一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要么同一,要么总是包容另一罪的相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交叉关系的罪名竞合,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属于另一罪名,反之亦然的情形,就实质内涵而言,它要求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双向包容关系,也即是危害行为和罪过形式一致,而其他犯罪构成要件除了处于同一关系外,甲罪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包容乙罪的相应构成要件,同时乙罪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也包容甲罪的相应犯罪构成要件。本文主张,虽然罪名间的竞合关系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两种形态,但只有在罪名之间处于包容关系时,用一犯罪构成刁‘能充分评价处于重合部分的犯罪事实;而在罪名间处于交叉关系时,无论用哪一个犯罪构成都不能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价,这决定了法条竞合仅表现为包容关系一类型,而不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四、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与法条竞合的类型相对应,本文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条竞合的唯一处理原则。对特别法、普通法的界定,应当放在特别法与普通法这一特定关系,即罪名之间的包容关系中进行。所谓特别法,是指在包容关系的罪名之间,处于被包容地位,相对另一犯罪而言具有特殊犯罪构成要素的法条。所谓普通法,是指在包容关系的罪名之间,处于包容地位,相对另一犯罪而言不具有特殊犯罪构成要素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