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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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在中国有二十几年的历史了。村民自治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实践中,法治具有优先性,是实现民主和保证民主正常运作的必要前提。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村民自治提供制度保障,促使其顺利发展。因此,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为了研究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村民自治的现状有客观全面地认识。研究村民自治的现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方法论,既要看到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又要看到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用来自真实世界的资料进行证实说明。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有复杂的原因。由于村民自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有连续性,笔者主要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其法律原因。此外,还采用了文本分析的方法。为了探讨解决方法,笔者把村民自治和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自治、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自治进行了比较。笔者对村民自治持肯定的态度。对村民自治的考察,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村民自治是在文化最落后,法治最薄弱的农村兴起的,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是草根民主,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对农村社会民主化乃至整个国家民主化的影响是深刻而积极的。大量的实践证明,在国家的主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实践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四项措施: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尤其是程序法。否则,村民缺乏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村民自治就会流于形式,有虚化的可能。其次是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坚定其法律信仰。再次是保障村委会的独立法律地位。这一点对实现真正意义的自治至关重要。最后是建立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重视调解的作用,以免带来“秋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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