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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原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1同时我国对境外影视作品实行进口审查制度,规定未经审查的影视作品不得在大陆放映。国际经济融合趋势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外影视作品未经审查而悄然出现在国内视频网站上,传统的行政审查功能丧失,由此产生未经审查的影视作品在大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各个法院对此意见不一,甚至相同的行为出现了相悖的判决,本文从三个案例出发,对引出的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分类,相应的著作权及司法救济。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即通过对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判决研究,分析各判决出现的问题,找出判决不合理的原因,归纳梳理审理思路,以期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阐述三个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案例及其引发的问题。选取《生死拳》、《布衣神相》、《宫S》案。三个法院分别判决对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不提供救济,对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提供全面救济以及对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提供部分救济。可以看出同类案件在我国法院有不同甚至相悖的判决。我国对作品的出版和发行有公法和私法的规定,出版法从公法角度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规制,著作权法从私法的视角进行规定出版和发行的规定。法院误判的原因是没有理清著作权法和出版法规之间的关系,而僵化运用法条。第二章介绍了未经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分类及其界定。依据原著作权法第4条和现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分为内容违法(法禁作品)和程序违法两类。内容违法主要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程序违法是指违反国家出版监管法规的作品。实践中,对两类作品的认定存在较多争议,本章对两类作品的分类和界定做出说明。第三章介绍两类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遭受侵权时的司法救济,并且在法院审理时,对作品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关系到损害赔偿问题,本章对涉案境外影片内容审查必要性及其操作进行分析。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两类作品权利人均具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消极权利,而仅有程序违法作品权利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通过本章分析,笔者认为法院和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审查涉案作品内容的合法性。最后为结论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根据前三章的分析,对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归纳和和总结,指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