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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社会和金融交易的发展,个人金融信息财产属性逐渐显现,并逐渐生成为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资源,同时产生了一大批为获取目标营销的客户名单或进行诈骗等目的的侵权事件。个人信息的泄露既可能使得客户个人生活不胜其扰,又增加了个人财产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在保障商业效率的前提下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以充分的保护,并保障个人可以积极充分的行使个人权利成为金融法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传统保护模式限于确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消极、被动义务,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然而,这种义务本位的保护模式既不能涵盖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范围,亦不能涵盖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所有权能。确认对个人对其金融信息的积极支配和控制的能力,可以减少金融机构违背消极义务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发生。“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只有在确认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享有积极权能的基础上,方能更全面的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然而,权利并非具有绝对的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披露制度亦是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明确了个人金融信息可以在何种形式下通过主体一定意思表示向外披露时,方可更现实的保障商业交易效率和个人合法权益。银行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障是原则,而有条件的向外披露为例外,披露制度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个人金融信息概念,进而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双重属性的探讨和对个人弱势地位的分析引出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第二章通过银行的多元化角色身份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社会公共利益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信用信息开放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等方面,论述作为绝对权的金融隐私权在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做出怎样的权衡。通过第二章的论述引出第三章对金融隐私权保护例外情况的探讨,比较评析域外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研究域外制度在利益衡量中的选择。第四章通过列举和分析国内现行法规范,从而提出构建个人金融信息例外披露制度的建议,从法制度和法意识上评析现行规范,提出了在不同情境下分类适用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例外披露的模式的建议,从银行等金融例外披露和个人主动行权的角度对金融隐私权保护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