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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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它涉及到夫妻双方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在某些内容上曾一度被忽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我国的综合国力逐年增强,人们的经济收入和物质需求逐年增高,家庭财产呈现出价值高档化、品种多样化、所有权关系复杂化的状况.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已不适应当今的形势,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成为社会的呼声,也是调整新时期家庭财产关系的需要,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主要由引言和正文四大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夫妻财产制这一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不断完善的现实意义;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正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对1950年、1980年两部不同时代《婚姻法》的比较,阐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沿革及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正文的第三部分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特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创建入手,深入分析了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理论和实践突破;正文的第四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等方面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完善的设想和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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