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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操作中,法院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保全、收集证据的多元选择途径。随着员额制和立案登记制的逐步推行,法官的员额被严格控制,"案多人少"、"审判人手不足"的现实问题将变得愈发严重,面对巨大的案件压力,使法官已无暇顾及保全证据职能的履行。公证机构作为另一民事证据保全主体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受到民事主体的青睐,公证证据保全成为民事主体寻求有效证据来支持其事实主张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事实上,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不仅能帮助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民事主体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而且可以减轻法院的业务压力,节约司法资源促使法院更好的履行居中裁判职能。应该指出的是提倡公证证据保全并不意味着提倡取消法院证据保全,而是更加强调二者在证据保全领域的分工与协作。此外,我国法院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程序简陋,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对证据保全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详细统一的规定,仅仅笼统规定参照适用保全的有关规定,存在实践困难,阻碍保全证据基本功能的发挥。为了充分实现法院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还应立足于我国现有的证据保全双轨制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