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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迅猛进步,人民生活质量大幅改善,产品种类也日益繁多。在人们享受产品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由产品缺陷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缺陷产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干扰了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目前我国在多个产品领域初步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逐步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而又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的发展需要。 在我国加入WTO已经十余年的今天,当务之急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层次低且体系不完整,对缺陷的认定标准和责任主体都不明确,具体的召回程序操作性不强,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解决。要完善我国的制度首先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仔细研究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吸取有利经验,摒弃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方面,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结合。另外,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还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稳定市场秩序和构建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