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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金融自由化、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已成为现代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特征,而金融监管的构建与完善是保证金融体系安全与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看,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与该国的金融经营体制相适应,因而,在混业经营不断成熟与扩大的实际中,金融监管的效果问题成了金融体系运行中的待以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与此相关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相互争论的主要问题。 我国已加入WTO,金融混业监管的国际化浪潮正强有力地冲击着我国封闭的分业监管。业务交叉经营、金融集团化、外资金融机构涌入等多方面的发展与创新使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又是金融监管体制的重点,是促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因此,如何选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一项非常紧迫又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课题。 本文研究的主要目标有:一是探索金融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理论依据;二是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并得到启示;三是金融混业监管的条件及我国实现混业监管的现实分析;四是研究我国金融分业监管面临的问题以及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五是怎样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过渡与发展。研究的结果及对策如下: 1、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优劣互补。主张混业监管模式的主要观点有:(1)混业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和“监管范围经济”;(2)可以避免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3)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集团)的经营风险及行为;(4)容易被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承认;(5)可以更为有效地节约和利用人才。主张分业监管模式的主要观点有:(1)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工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形成了统一的金融混业的局面;(2)分业监管的专业化监管目标、原则明确;(3)可以避免监管冲突的内部化;(4)能够减少监管信息的损失;(5)避免监管官僚主义。关于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理论之争永远没有休止,国际上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最“理想”的模式可在全球应用。而且,不同国家现行的不同金融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通过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金融监管模式本质上是个实践问题,从理论出发将无法得出金融监管的最佳模式。 2、实现混业监管必须具备应有的物质条件,我国金融还存在实行混业监管的障碍。我们通过对已经实现混业监管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以及借鉴泰勒(Taylor,1999)提出的统一监管决策树,总结出了混业监管模式的实现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是基础;金融机构市场化是主体;金融集团作用的发挥是主导;金融创新是条件;金融监管制度较健全是保证。这些条件是在忽略了各国次要条件差异性的基础上提炼出的占重要因素的相对条件,具有一般性。而通过考察我国金融的现实情况,分析得出我国当前实现混业监管还存在诸多的障碍: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权虚置;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金融创新不足;金融混业经营不成熟以及金融监管能力较弱等。这些制约因素决定了金融混业监管在我国短期内还缺乏紧迫性、必要性和基础性。但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国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我国混业经营不断成熟,混业经营就会对混业监管提出客观需要。因此,分业监管在现阶段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方向。 3、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有效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以及保险业与银行业两两之间其至三者之间的交叉经营给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了新的金融监管信息交流与协调成本,造成了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对等, 中文摘要旦鱼旦坦鱼旦.口甲鱼鱼鱼旦旦鱼旦旦里旦旦旦旦里旦旦里里旦里里旦旦大大增加了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我国国内发展较快的各种不规范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又进一步推动了混业经营在我国的成熟发展,但分业监管面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经营、逃避监管、转移和扩散风险表现出了极大的脆弱性,监管部门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导致了对金融集团风险控制的监管“盲点”,而且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缺乏较强的风险监控意识,监管经验不足,都导致分业监管对金融集团风险的识别、度量与防范能力不足,不能适应金融集团化发展的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实力雄厚的“航空母舰”式的“金融百货公司”的大量涌入,代表着混业经营外来冲击力的进一步加强,金融结构不断复杂化以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从而使我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在监管权利上的分散必然导致监管上的疏漏,谨慎性监管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再加上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监管技术的落后更是给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外资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