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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带来的好处自是不言自明,需要引起注意的城镇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巨量垃圾造成垃圾围城的现象,这其中最为严重的便是建筑废弃物的污染问题。生态补偿作为国内目前新兴的生态修复方式,已在流域、矿区、公益林等多个方面产生了不错的效果,对于建筑废弃物这一因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城市癣疾,同样应结合生态补偿的相关经验进行法治化建设,这是因为如果脱离了生态补偿单独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法律规制,其结果仅能做到对存量建筑废弃物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但对增量的建筑废弃物污染无法有效遏止,对因保护生态环境做出牺牲的企业和个人无法进行补偿,这样的做法如扬汤止沸,不是长久之计,如果将建筑废弃物的污染治理与生态补偿相结合,在对建筑废弃物存量污染进行修复和治理的同时,对因避免产生建筑垃圾而错失发展机会的企业和对因有效处理建筑垃圾而成立的企业进行补偿,才能最终形成釜底抽薪之奇效,最终恢复生态环境。本文结合太原市和国内现有的建筑废弃物立法,对现有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进行阐述,对法规落实的空白方面和其他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生态补偿的视角,将建筑废弃物的污染问题与生态补偿的先进理念进行结合,以求为太原市建筑废弃物污染问题的解决之道提供新的角度和思路。过去的建筑废弃物污染治理大多的是从防治污染的角度来进行的,常用的手段大都是运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规定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要求和违反惩罚标准的规定。但忽略了对建筑废弃物已经造成的污染的治理,其中也会涉及到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定的经济罚款。但其本质上还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法律。但是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并不单纯是为了环境保护,不能仅依靠打击建筑废弃物的污染行为,这样的治理效率是低下的,应在打击污染的同时,首先对建废企业产生建筑废弃物进行规制,通过对建筑企业进行相关的补偿,使建筑企业少生产一些建筑废弃物,这样方为上策,其次,提高对建筑废弃物的循环使用水平,提升建筑废弃物的资源使用率,使建筑废弃物可以废物资源化,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措施,再次,如果少产和废弃物资源化都因为一些现实原因不可成型,应将建筑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作为底线,如果因为建筑废弃物的违法处置使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那么就说明传统的建筑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法律就不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环保和资源节约方面的要求。为此,本文将结合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分析在太原市进行建筑废弃物生态补偿立法的相关理论基础和实践环节。本文总结了目前因城市化进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结合《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立法经验,以我国现行法律依据探讨了几种建筑废弃物处理模式的不同发展空间,进而从生态补偿的角度研究出建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框架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