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对与标准有关的几个主要概念进行了介绍,在厘清概念的同时也阐述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接着介绍了标准化在全球的发展现状,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在强调“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前提下,承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允许WTO成员国制定不同于别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结构改革潮流,各国纷纷把标准化作为通向新技术与市场的工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标准化法律制度和战略政策,激烈争夺全球标准化竞争的主导地位。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一流的企业卖标准。标准越来越成为全球竞争的制高点,关于标准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标准化对社会经济法律生活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探讨了标准与法律的关系。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日益显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在的标准化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因循了过多计划经济的模式,虽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标准化法律体系,但是,距离我国经济发展对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立法不完善,法规缺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定位和制定、实施、修改的法律程序尚不明确等。其原因主要归结为,其一从立法体系的角度,长期忽视标准化的法律特性,把它简单混同于行政管理规范体系。其二我国非政府组织欠发达的现状也制约了标准化及其相关法规的发展。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研究其他国家标准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成熟做法无疑可以为我国的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应该如何对现在的标准进行主体定位?国际标准是否会成为国际法新的渊源?标准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如何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标准顺应科技经济频繁调整之间的矛盾?如何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克服它在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领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