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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世界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利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而有效保护其权利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这次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进行金融改革,完善其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更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而我国立法对金融消费者尚无界定,而且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和反思其不足,对于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金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与金融风险的影响难以克服等原因,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予以特殊保护。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完善其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其中主要的成果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为了更好的借鉴美国经验,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对其创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规则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强化中央金融机构的权力、终止“继续去监管化”的趋势和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价值位阶等核心的价值理念。并且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金融国情,采用比较分析法,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宏观法律制度与具体法律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