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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为了更好的发挥该实体法制度的功能,我国在海事诉讼法中构建专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制度配合之适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类案件的解决。而债权人会议制度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协商船舶价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方案及签订受偿协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制度构建的不完善甚至是缺失,导致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债权人会议制度及其相关程序在海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逻辑混乱,更导致了这一制度设计目的不能实现。加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制度解决相关问题的机会较少,这就导致这一制度在海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较少为人关注。本文从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分析出发,系统讨论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设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海事事故当事方间的利益及使基金程序更加体系化等方面。接着,本文以债权人会议的运作流程为分析基点,在对该制度在程序上的运作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参会主体、开会议题、会议功能,及其与确权诉讼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所曾现出来的内在逻辑性混乱、制度构建的不周延性等问题。同时,本文以挪威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下基金会议的运作流程为参考,从该制度的基本运作流程为出发点,系统阐述基金会议的运作流程,并总结出了基金会议制度在会议召集期限、基金会议前的工作、参会主体及该制度与其相关程序方面所具有显著特点。本论文在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和挪威基金会议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本文从系统构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下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全局出发,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挪威法下基金会议制度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在调整债权人会议制度和确权诉讼关系和强化法院在债权人会议前的责任等方面具有的可借鉴之处,并在针对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构建本身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