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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法律规范以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许多情况下只能参考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就参与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主体而言,包括工商、住建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使得经纪行业的资质管理、执照发放等环节各部门不能协调一致,大大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能。观之房地产经纪行业,出现了一些经纪机构浑水摸鱼、欺骗消费者,以及经纪人员在进行经纪服务活动时滥用格式条款、非法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针对不规范的经纪行为,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规章、专门的文件,以期有效的规范违规经纪行为,但是效果不甚理想。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中之所以呈现上述状况,与该行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有重要联系。当前我国有关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法律规范立法层级较低,缺乏专门法律,已出台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处理具体的违规经纪行为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导致经纪市场乱象丛生。其次,房地产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缺漏,监管法律制度规定不明,使得监管部门虽多,却始终不能发挥监管合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再者,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是以政府的“帮手”身份管理经纪行业的,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经纪行业协会在自我完善过程中,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以致自律作用发挥受限。加上经纪机构准入的法律规定所设门槛较低,经纪人员资质认证制度标准不高,极大地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看来,要解决经纪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层级,严格资质认证法律制度,依法规范经纪行为佣金制度,建立完善的赔偿法律制度。但是国情毕竟不同,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经纪行业的法律制度现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借鉴美国、香港地区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经纪行为相关法律制度:从法规制定执行方面讲,加强现有法律规章的执行力度,有针对性地出台有关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法律;从行业法律制度方面讲,严格市场准入法律规定,完善投诉机制;从监管法律制度方面讲,需要强化行政监管,明确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依法成立专业委员会管理经纪行业具体事务;从法律责任机制方面讲,应当建立经纪责任保证金制度,严格资金监管法律责任。通过以上措施,完善经纪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推进经纪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实现经纪行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