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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历经上千年的演变,发展至今,已经为世界各国认可与借鉴,我国也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首次正式将这一制度法定。然而,我国立法确立地役权制度至今已3年有余,但是实践中地役权制度却有些“纸上谈兵”的味道,全国各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地役权登记数量屈指可数,普通民众知道地役权制度的更是寥寥无几,几乎都对地役权制度非常陌生,甚或司法机关,真正理解该制度的人数也并不多,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即使发生与地役权有关的纠纷,宁可以相邻关系纠纷定位,也不会轻易依据地役权法律规定来解决。
作为调节不动产间关系的先进制度,如何让地役权发挥应有作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笔者在充分分析与研究各国地役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役权发展的历史背景,反观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大胆提出了将我国地役权制度予以类型化的思考方式,希冀通过对地役权相对明确、具体的立法思考,能使地役权这一古老制度重新焕发活力。本文主要由五章组成:
本文第一章地役权制度概述。首先从地役权的概念出发,揭示世界有关国家及地区地役权的具体含义;其次,通过分析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及学理类型,从而进一步了解地役权这一古老制度;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这两个类似制度,理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为下文的地役权类型化研究做好铺垫。
本文第二章我国地役权类型化的价值考量。笔者首先分析了传统地役权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后提出类型化这一全新的思考方式,最后通过价值判断的研究方法,探求我国地役权类型化的价值。
本文第三章地役权类型化的立法考察。罗马作为地役权的起源地,罗马法的地役权类型具有鲜明的历史特点,而后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地役权类型都或多或少受到罗马法的影响。通过介绍分析相关国家及地区的地役权类型化的特点,对我国地役权类型化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第四章我国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选择。类型化必然要有其划分类型的具体标准,或从主体,或从客体,或从利用方式方面入手,而选择哪一方面作为类型化的标准,是最终能否相对全面、细致类型化的关键。
本文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类型化的制度思考。笔者寻求通过第四章标准选择的结果,对我国地役权进行初步的类型化,并且在法定类型化的同时,保留适当的新兴约定地役权空间,以期对我国的地役权问题解决能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