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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深入,我国公民因在国外违法犯罪受到监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领事保护与领事探视的需求也变得日益迫切。在国际法方面,早在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就确立了领事探视法律制度,而国内却一直缺乏相关研究和制度建构。因此,本文围绕着国际法中的领事探视制度,就领事探视制度的意涵、领事探视中的义务承担以及我国领事探视制度的建构对此问题展开讨论。论文的第一部分对领事探视的意涵进行讨论。本文首先对领事探视进行界定,从其法律依据和属性两个角度出发,明确了领事探视是领事保护的重要部分。其次,本文对领事探视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界定了领事探视的主体、对象和领事探视的内容。此外,本文还指出了领事探视不适用的情形,即派遣国公民明确表示拒绝之时,领事探视应当停止。论文的第二部分对领事探视领事的义务承担进行探讨。根据现行国际法,派遣国和东道国负有的不同义务,派遣国有立即探视、提供法律协助以及有限度的领事服务之义务,东道国负有立即通知、协助、人道主义之义务,其中,东道国所承担的通知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违反就可能造成领事探视无法实现。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认为应当构建出违反领事探视的责任,即国家对此应当承担国家责任。综合国际法义务以及我国实践发展,我国有必要构建领事探视法律制度。一方面,目前我国领事探视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领事探视立法呈现碎片化,表现为我国对于在海外的国民的领事探视保护立法缺失;另一方面,在华外国人领事探视权也需要予以明确。尽管2018年3月26日中国外交部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是其中有关领事探视的部分仍然存在不足。因此,本文从立法建构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对此提出改进建议。论文最后总结了目前国际领事探视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目前面临的立法缺失问题,强调了领事探视制度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